大理院統字第1931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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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院統字第1930號解釋 中國《大理院
統字第1931號解釋》
大理院統字第1932號解釋


1927年,中華民國國民政府將大理院改為最高法院。因為作品司法性質及年代久遠,所以中國大理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案件如經移轉管轄則原管轄法院之檢察官對於該案即不得撤回起訴至原管轄法院業經開始審判之案依例已不得撤回起訴後雖移轉管轄但既曾一次開始審判自亦不得撤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