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院統字第1931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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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院統字第1932號解釋→ |
案件如經移轉管轄則原管轄法院之檢察官對於該案即不得撤回起訴至原管轄法院業經開始審判之案依例已不得撤回起訴後雖移轉管轄但既曾一次開始審判自亦不得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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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如經移轉管轄則原管轄法院之檢察官對於該案即不得撤回起訴至原管轄法院業經開始審判之案依例已不得撤回起訴後雖移轉管轄但既曾一次開始審判自亦不得撤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