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27年,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将大理院改为最高法院。因为作品司法性质及年代久远,所以中国大理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案件如经移转管辖则原管辖法院之检察官对于该案即不得撤回起诉至原管辖法院业经开始审判之案依例已不得撤回起诉后虽移转管辖但既曾一次开始审判自亦不得撤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