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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解字第3048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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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解字第3047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解字第3048號解釋》
司法院院解字第3049號解釋

解釋日期:民國34年12月20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4 冊 2664 頁
相關法條:懲治盜匪條例 第 4 條 ( 33.04.08 )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戰時交通器材防護條例第十一條處罰浮報圖利,係專就電信工作員兵發覺桿線失竊等情事浮報圖利者而為規定,與一般軍人或公務員之圖利罪廣狹不同,自應優先適用狹義規定依該條例處斷。懲治盜匪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三款之罪,係以盜取或毀壞有關軍事之交通器材致令不堪用者為構成要件,其義較戰時交通器材防護條例第十二第十三兩條為狹,如相競合時應依懲治盜匪條例處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