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内容

司法院院解字第3048号解释

维基文库,自由的图书馆
司法院院解字第3047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解字第3048号解释》
司法院院解字第3049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34年12月20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4 册 2664 页
相关法条:惩治盗匪条例 第 4 条 ( 33.04.08 )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战时交通器材防护条例第十一条处罚浮报图利,系专就电信工作员兵发觉杆线失窃等情事浮报图利者而为规定,与一般军人或公务员之图利罪广狭不同,自应优先适用狭义规定依该条例处断。惩治盗匪条例第四条第一项第三款之罪,系以盗取或毁坏有关军事之交通器材致令不堪用者为构成要件,其义较战时交通器材防护条例第十二第十三两条为狭,如相竞合时应依惩治盗匪条例处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