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院統字第219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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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院統字第220號解釋→ |
甲乙兩造各向其所在地審判衙門告訴時應以先受公訴之審判衙門為管轄審判衙門
二處以上之高等廳均為有管轄權之裁判其裁判又已確定者以大理院為直接上級審判衙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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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兩造各向其所在地審判衙門告訴時應以先受公訴之審判衙門為管轄審判衙門
二處以上之高等廳均為有管轄權之裁判其裁判又已確定者以大理院為直接上級審判衙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