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27年,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将大理院改为最高法院。因为作品司法性质及年代久远,所以中国大理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甲乙两造各向其所在地审判衙门告诉时应以先受公诉之审判衙门为管辖审判衙门
二处以上之高等厅均为有管辖权之裁判其裁判又已确定者以大理院为直接上级审判衙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