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421號解釋
外观
←司法院院字第1420號解釋 |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1421號解釋》 |
司法院院字第1422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25年2月15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3 冊 1218 頁 | |
相關法條:民法 第 425 條 ( 19.12.26 ) |
承租人所交之押租金,除原租賃契約對於受讓人仍繼續存在,得向受讓人請求返還外(參照院字第一二六六號解釋),不得對於原債務人 (即原出租人)主張優先受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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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1422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25年2月15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3 冊 1218 頁 | |
相關法條:民法 第 425 條 ( 19.12.26 ) |
承租人所交之押租金,除原租賃契約對於受讓人仍繼續存在,得向受讓人請求返還外(參照院字第一二六六號解釋),不得對於原債務人 (即原出租人)主張優先受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