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421号解释

维基文库,自由的图书馆
司法院院字第1420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1421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1422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25年2月15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1218 页

相关法条:民法 第 425 条 ( 19.12.26 )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承租人所交之押租金,除原租赁契约对于受让人仍继续存在,得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外(参照院字第一二六六号解释),不得对于原债务人 (即原出租人)主张优先受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