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27年,中華民國國民政府將大理院改為最高法院。因為作品司法性質及年代久遠,所以中國大理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既將官荒購買繳價備案則其地已為私人所有乃猶襲用從前縣署之變賣官荒事務所名義並刻戳記加蓋票據掣給與人應依刑律第二四八條第二四六條之罪依第二六條處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