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27年,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将大理院改为最高法院。因为作品司法性质及年代久远,所以中国大理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既将官荒购买缴价备案则其地已为私人所有乃犹袭用从前县署之变卖官荒事务所名义并刻戳记加盖票据掣给与人应依刑律第二四八条第二四六条之罪依第二六条处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