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3537號解釋

維基文庫,自由的圖書館
司法院院解字第3536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解字第3537號解釋》
司法院院解字第3538號解釋
解釋日期:民國36年7月26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5 冊 3037 頁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醫師考試及中醫師考試均及格者,醫師法上於其同時執行兩種業務既未加以限制,自可准其同時執行兩種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