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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解字第3537号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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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解字第3536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解字第3537号解释》
司法院院解字第3538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36年7月26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5 册 3037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医师考试及中医师考试均及格者,医师法上于其同时执行两种业务既未加以限制,自可准其同时执行两种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