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27年,中華民國國民政府將大理院改為最高法院。因為作品司法性質及年代久遠,所以中國大理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共同訴訟人一同起訴或一同上訴時各人繳納審判費之標準應依其訴訟標的之性質而定又共同訴訟人內一人或數人已受訴訟救助者對於他共同訴訟人不生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