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27年,中華民國國民政府將大理院改為最高法院。因為作品司法性質及年代久遠,所以中國大理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律師公會會長送參政互選後復被舉為新會長如已就職雖發生訴訟而在判決確定撤銷其資格以前仍得出席互選參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