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27年,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将大理院改为最高法院。因为作品司法性质及年代久远,所以中国大理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律师公会会长送参政互选后复被举为新会长如已就职虽发生诉讼而在判决确定撤销其资格以前仍得出席互选参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