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内容

司法院院字第1953號解釋

維基文庫,自由的圖書館
司法院院字第1952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1953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1954號解釋
解釋日期:民國29年1月13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3 冊 1668 頁

相關法條:民法 第 98 條 ( 19.12.26 )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來文所稱老當不贖之土地,如其契據載有永遠管業永不回贖字樣,亦無其他情事,可認出當人對於該土地尚有何種權利關係者,依民法第九十八條解釋,當事人之意思表示自係所有權之移轉,應准為所有權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