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952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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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29年1月13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3 冊 1668 頁 | |
相關法條:中華民國民事訴訟法 第 443 條 ( 24.02.01 ) 中華民國刑事訴訟法 第 494 條 ( 24.01.01 ) |
附帶民事訴訟,在第二審移送民事庭後,追加原非當事人之人為當事人,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四條但書,及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三條前段規定,非經他造同意,不得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