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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解字第3217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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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解字第3216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解字第3217號解釋》
司法院院解字第3218號解釋

解釋日期:民國35年9月16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5 冊 2796 頁
相關法條:貨物稅條例 第 14 條 ( 35.08.16 )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民國三十五年二月十四日公布之貨物統稅條例,雖將舊條例第十三條第一項罰鍰由法院以裁定行之規定刪除,但依三十五年八月十六日公布之貨物稅條例第十四條第一項,又經明定為罰鍰,由法院裁定行之,故凡違反此項條例應處罰鍰而未經處分之案件,仍應由法院為之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