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释日期:民国35年9月16日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5 册 2796 页相关法条:货物税条例 第 14 条 ( 35.08.16 )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民国三十五年二月十四日公布之货物统税条例,虽将旧条例第十三条第一项罚锾由法院以裁定行之规定删除,但依三十五年八月十六日公布之货物税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又经明定为罚锾,由法院裁定行之,故凡违反此项条例应处罚锾而未经处分之案件,仍应由法院为之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