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内容

司法院院解字第3614號解釋

維基文庫,自由的圖書館
司法院院解字第3613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解字第3614號解釋》
司法院院解字第3615號解釋

解釋日期:民國36年10月21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5 冊 3099 頁
相關法條:訴願法 第 1 條 ( 26.01.08 )
     民事訴訟法 第 249 條 ( 34.12.26 )
     懲治盜匪條例 第 7 條 ( 33.04.08 )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一)經縣政府以行政處分所沒收之盜匪不動產,第三人出而主張權利時,除得向行政官署訴願請求變更或撤銷其處分外,並得向司法機關提起確認所有權或回復所有權之訴。

  (二)懲治盜匪條例施行後,縣政府於盜匪案件移送司法機關前,率依滇黔綏靖副主任公署所頒布之民眾自衛辦法將匪產處分,事後受害人向司法機關提起請求返還或賠償損害或確認之訴時,司法機關得逕予審判。

  (三)懲治盜匪條例第七條第二項所載之財產利益,除應抵償被害者外,既祗規定「得沒收之」,自不得為其他之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