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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解字第3613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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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解字第3612號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解字第3613號解釋》
院解字第3614號

解釋日期:民國36年10月21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5 冊 3097 頁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優待出征抗敵軍人家屬條例雖無明文廢止,但抗敵戰事結束後既無所謂出征抗敵,該條例適用之前提要件即不存在,自無再適用之餘地。至動員戡亂其性質顯非出征抗敵,故目前綏靖官兵不能即視同出征抗敵軍人,同條例所定之優待方法與其他法律不相牴觸者,固不妨以命令使之受同一之優待,若其所定之優待方法係對民法設特別規定者,則非另有法律未便使之受同一之優待,關於出征抗敵軍人是否得依同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二項規定提前回贖之訴訟在抗敵戰事結束後為第二審判決者,除該軍人在抗敵戰事結束前為回贖之意思表示,並於當時曾向典權人提出典價外,法院自不得援用同條例之規定判准提前回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