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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解字第3613号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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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解字第3612号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解字第3613号解释》
院解字第3614号

解释日期:民国36年10月21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5 册 3097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优待出征抗敌军人家属条例虽无明文废止,但抗敌战事结束后既无所谓出征抗敌,该条例适用之前提要件即不存在,自无再适用之馀地。至动员戡乱其性质显非出征抗敌,故目前绥靖官兵不能即视同出征抗敌军人,同条例所定之优待方法与其他法律不相抵触者,固不妨以命令使之受同一之优待,若其所定之优待方法系对民法设特别规定者,则非另有法律未便使之受同一之优待,关于出征抗敌军人是否得依同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项规定提前回赎之诉讼在抗敌战事结束后为第二审判决者,除该军人在抗敌战事结束前为回赎之意思表示,并于当时曾向典权人提出典价外,法院自不得援用同条例之规定判准提前回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