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3581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解字第3581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36年9月6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5 冊 3071 頁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
營業稅法第十條既明定營業稅不得征收附加稅及任何類似附加之捐費,省政府通令各縣在營業稅項下附征積谷金雖經呈奉上級官署核准,苟非別有法律根據,仍難認為有效。
←司法院院解字第3580號解釋 |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解字第3581號解釋》 |
司法院院解字第3582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36年9月6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5 冊 3071 頁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
營業稅法第十條既明定營業稅不得征收附加稅及任何類似附加之捐費,省政府通令各縣在營業稅項下附征積谷金雖經呈奉上級官署核准,苟非別有法律根據,仍難認為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