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内容

司法院院解字第3580號解釋

維基文庫,自由的圖書館
司法院院解字第3579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解字第3580號解釋》
司法院院解字第3581號解釋

解釋日期:民國36年9月6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5 冊 3071 頁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所得稅法第二條雖定明第三類存款所得應課征所得稅,但郵政儲金法第十六條既就存簿儲金之利息設有應免一切稅捐之特別規定,此項利息自不得依所得得稅法第二條課征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