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释日期:民国36年9月6日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5 册 3071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所得税法第二条虽定明第三类存款所得应课征所得税,但邮政储金法第十六条既就存簿储金之利息设有应免一切税捐之特别规定,此项利息自不得依所得得税法第二条课征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