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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解字第3580号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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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解字第3579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解字第3580号解释》
司法院院解字第3581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36年9月6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5 册 3071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所得税法第二条虽定明第三类存款所得应课征所得税,但邮政储金法第十六条既就存簿储金之利息设有应免一切税捐之特别规定,此项利息自不得依所得得税法第二条课征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