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3911號解釋
外观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解字第3911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37年3月30日 |
臺灣田賦欠戶經傳案追繳仍不繳納者,應依戰時田賦徵收實物條例第十七條以下之規定辦理,原代電所稱送請當地司法機關拍賣抵償之公函,如與同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相當,自可認為強制執行法第四條第六款之執行名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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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37年3月30日 |
臺灣田賦欠戶經傳案追繳仍不繳納者,應依戰時田賦徵收實物條例第十七條以下之規定辦理,原代電所稱送請當地司法機關拍賣抵償之公函,如與同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相當,自可認為強制執行法第四條第六款之執行名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