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内容

司法院院解字第3911號解釋

維基文庫,自由的圖書館
司法院院解字第3910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解字第3911號解釋》
司法院院解字第3912號解釋

解釋日期:民國37年3月30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5 冊 3332 頁
相關法條:強制執行法 第 4 條 ( 34.05.16 )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臺灣田賦欠戶經傳案追繳仍不繳納者,應依戰時田賦徵收實物條例第十七條以下之規定辦理,原代電所稱送請當地司法機關拍賣抵償之公函,如與同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相當,自可認為強制執行法第四條第六款之執行名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