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662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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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2661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2662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2663號解釋
解釋日期:民國33年3月16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4 冊 2322 頁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非常時期民事訴訟補充條例第二十條第一項第二款所稱之辦法,係指其規定可為裁判之準據者而言,浙江省戰時處理典產回贖糾紛辦法,定有鄉鎮公所調解典產贖價爭議之標準,而未規定調解不成立後,起訴時法院應如何裁判,既無可為裁判準據之規定,即不能認為同款所稱之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