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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878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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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877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878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879號解釋
解釋日期:民國22年3月25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2 冊 766 頁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商人通例第十九條係對於城、鎮、鄉之同一區域內特設禁止之規定,原呈所稱在市之同一區域內,甲既註冊在先,乙自不得仿用以營同一商業。

聲請書

  附行政院原咨

  為咨行事。案據實業部呈稱。案查前據上海市社會局呈稱。竊查商人通例第十九條內載。同一城、鎮、鄉內他人已冊之商號。不得仿用以營同一之商業等語。本局以前項城、鎮鄉之規定。核與現在劃分之區域單位不同。辦理註冊案件。頗覺窒礙難行。例如本市現已無城、鎮、鄉。該通例所指之城、鎮、鄉字樣。自覺難於適用。設以劃分極小 區為單位。假使本市閘北區內與特區毗鄰處。有某甲創設某商號經營某種營業。業經本區核准註冊有案。而又有某乙在該商號毗鄰之特區境內設立同一商號之商店。經營同一營業。本區應否准其註冊。無所依據。設城、鎮、鄉與區相適合。似與註冊保護之原則不無牴觸之處。本市為全國商業中心。非公司之商店、工廠而具較大規模者比比皆是。市內交通便利。其商品之銷售。顧客之往來。決不限於一區。如果非同一區內得設同一商號同一營業之普通商店工廠。則其營業在相互間必有鉅大之影響。有失商業註冊之法意。似應以市為單位。較為合理。究應如何辦理之處。理合備文呈請。仰祈鈞部鑒核。迅予示遵等情。旋又據該局呈。略稱利康化學製造廠呈請註冊。查與同樣性質業經呈准註冊之利康華行同在上海市轄境。關於市政區域單位。究竟應否適用商人通例第十九條之規定。請迅賜示遵等情先後到部。當以商人通例第十九條所稱之城、鎮、鄉。與市組織法之區域。在區劃上自有不同之處。然無論為城、為鎮、為鄉。其區域總較全市為小。如將商號名稱不得仿用之區域限制改為全市。既無法律根據。且與原條文之法意未符。據稱利康化學製造廠呈請商號創設註冊一節。自應依法辦理。仰即遵照等語。指令寄發在卷。茲據該局復稱。查本區前以商人通例第十九條法意。與利康化學製造廠商號註冊案發生疑義。先後呈請解釋在案。旋於六月二十五日奉到鈞部商字第一一九四九號指令內開。商人通例第十九條所稱之城、鎮、鄉。總較全市為小。如將商號名稱不得仿用之區域限制改為全市。既無法律依據。且與原條條文之法意未符。據稱利康化學製造廠呈請商號創設註冊一節。自應依法辦理等因。奉此。竊因對於該條文尚有窒礙難行之處。深恐一經該商號核准註冊。先例一開。易滋糾紛。滬上商賈輻輳。萬一群起援例聲請。本局准駁兩難。是以不得不鄭重處理。爰再臚列事實。為鈞部一陳之。(一)在昔各省行政區域大抵以縣為單位。而縣之劃分。大別之為城、鎮、鄉三者。商人通例施行時為民國三年。其時行政區域尚均以縣為單位。故可謂為一、完全適合事實之法律。國民政府成立。行政區域地名變動甚多。縣之外有市。市復有隸屬省政府與隸屬行政院兩種之分。即縣之本身為設施地方自治便利計。亦有變動。例如江蘇、浙江等省。縣治多劃分為城、鎮、鄉、鄰、村、街、坊、閭等名稱。核與通例所載城、鎮、鄉三者。其性質已不盡相同。(二)法律為時代之產物。亦為事實之產物。是以自立法院成立。除廢止另訂者外。所有舊有法令。諸多修正更改。所以適合時代符和事實。商人通例原為舊有法令之一。頗多不適符目前事實之處。前述通例第十九條即其明證。又如同法第六條關於有夫之婦自營商業。或於公司負擔無限責任者。須得其本夫之允許。此項規訂。核與現行最高立法原則及新頒布施行之民法各分編條文。顯有牴觸。按訓政時期約法第六條所載。(中華民國國民。無男女、種族、宗教、階級之區別。在法律上一律平等。)準此以言。前項在法律上夫對於妻所施監督經營商業之權利。自不應再予存在。又按民法總則第十三條第三項有承認已結婚者為有行為能力之人。已結婚者既為有行為能力者。無論男女一方。均不應加以行使此項行為能力之限制。民法繼承編更授女子以繼承財產之權。同法親屬編復載有(夫妻各保有其財產之所有權、管理權及使用收益權。)凡此種種規定。不僅女子於法律上與男子立於平等地位。得到自由行使行為能力之保障。在事實上且具有自由行使行為能力之實力。有夫之婦經營商業。或於公司擔負無限責任。何得加以限制。關於此條條文。雖已與民法牴觸。應依民法規定為準則。要亦可為商人通例條文內容不合時代、未符事實之又一明證。凡法律與目前事實不能 合之時。惟有以法律適迎事實。不能以事實強從法律。(三)即以現時繼續存在之城、鎮、鄉三者而言。率皆僻處內地。有山川草野自然地形之隔。在區劃上自較明顯。上海為一大都市。其情形截然不同。雖全市面積占有八百九十五方公里之遼闊。而道路縱橫。輪軌四達。交通利器具備。彼此毫無阻隔。若強欲以一不能明顯劃分之全市。強為區別為若干城、鎮、鄉。事實上既不可能。市組織法上又不容許。不分則失卻法律上城、鎮、鄉之根據。又何從依法辦理。查本市除特別區外。現雖劃分為十七區。而區之面積包含亦正廣闊。其地位或未必均比普通之(城)為大。然均比普通之(鎮)(鄉為大。且以劃分上無明顯的特殊標識。故往往一路之隔。甚至同一街路。分成兩個不同區域。例如閘北區與特別區毗連之(界路。)特別區與滬南區毗連之(民國路)者均是。即使以區暫作城、鎮、鄉之劃分。萬一不屬同一區域而在同一街路(如民國路、界路)相對開設同一商號同一營業之兩商店。各向本局呈請註冊。其時將如何辦理。准既糾紛叢生。且有違商號註冊在保護商號專用權之原意。駁失法律根據。故以區作城、鎮、鄉之劃分。似又不甚適用。綜上所陳。商號註冊關於仿用商號一層。如仍沿用商人通例城、鎮、鄉之限制。於本市實有不能遵辦之處。且商人通例為舊有法令。條文內容諸多未符目前事實。擬請鈞部轉呈行政院咨請立法院根據事實加以修正。或竟呈請國民政府明令廢止。另立新法。在未修正、廢止、另立以前。對於隸屬行政院之市。另訂補充條文。以補救城、鎮、鄉區區域限制之缺點。以求完善。俾所遵循。是否有當。理合備文呈請鈞部鑒核示遵。再利康化學製造廠呈請商號創設註冊一案。因區域限制。尚有疑義。暫緩辦理。擬俟奉到鈞部指令。再行遵辦。合併陳明等情。查商人通例原係暫時適用之舊法令。其第十九條之城、鎮、鄉。按之現行市組織法之區、坊、縣組織法之區、鄉、鎮。固有不同。然細繹法意。從前之城、鎮、鄉。其範圍亦祇能與現時之區相比附。而不能與全市、全縣相比附。所請以全市為限制範圍一層。似與法意未符。但查核該局原呈陳述各節。亦未嘗無相當理由。究應如何比照。事關法令。本部未便擅斷。理合呈請鈞院鑒核。轉咨司法院迅予解釋。俾便遵循。實為公便等情。據此。相應據情咨請貴院。迅予解釋見復。以憑飭遵。至紉公誼。此咨司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