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867號解釋
外观
←司法院院字第866號解釋 |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867號解釋》 |
司法院院字第868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22年3月3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2 冊 758 頁 | |
所謂荒廢寺廟經久無人管理者,應依客觀事實認定之,至於寺廟雖未登記,究不能即謂為無人管理,該寺廟雖曾有僧人暫行住宿,亦尚不能認為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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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22年3月3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2 冊 758 頁 | |
所謂荒廢寺廟經久無人管理者,應依客觀事實認定之,至於寺廟雖未登記,究不能即謂為無人管理,該寺廟雖曾有僧人暫行住宿,亦尚不能認為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