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867号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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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866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867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868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22年3月3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758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所谓荒废寺庙经久无人管理者,应依客观事实认定之,至于寺庙虽未登记,究不能即谓为无人管理,该寺庙虽曾有僧人暂行住宿,亦尚不能认为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