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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867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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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866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867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868號解釋
解釋日期:民國22年3月3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2 冊 758 頁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所謂荒廢寺廟經久無人管理者,應依客觀事實認定之,至於寺廟雖未登記,究不能即謂為無人管理,該寺廟雖曾有僧人暫行住宿,亦尚不能認為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