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3807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解字第3807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37年1月14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5 冊 3244 頁 相關法條:中華民國刑法 第 1、38、186 條 ( 24.01.01 )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
單純販運由槍拆出之各種零件,不成立犯罪,其零件自不得以違禁物論,惟販運者如係為避免發覺或便於搬運,故將整個槍枝拆開以為運輸,仍應分別情形依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條、第一百八十七條論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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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37年1月14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5 冊 3244 頁 相關法條:中華民國刑法 第 1、38、186 條 ( 24.01.01 )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
單純販運由槍拆出之各種零件,不成立犯罪,其零件自不得以違禁物論,惟販運者如係為避免發覺或便於搬運,故將整個槍枝拆開以為運輸,仍應分別情形依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條、第一百八十七條論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