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釋日期:民國37年1月14日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5 冊 3243 頁相關法條:中華民國刑法 第 309、310 條 ( 24.01.01 )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來電所述既非對於特定人或可推知之人所發之言論,自不構成刑法第三百零九條及第三百一十條之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