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釋日期:民國37年1月14日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5 冊 3243 頁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憲兵官長係屬軍人,雖依法令兼掌行政警察事項,但其軍人身份並不因此而有變更,如有失職情事,應由軍事懲戒機關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