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释日期:民国37年1月14日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5 册 3243 页相关法条:中华民国刑法 第 309、310 条 ( 24.01.01 )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来电所述既非对于特定人或可推知之人所发之言论,自不构成刑法第三百零九条及第三百一十条之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