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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解字第3806号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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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解字第3805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解字第3806号解释》
司法院院解字第3807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37年1月14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5 册 3243 页
相关法条:中华民国刑法 第 309、310 条 ( 24.01.01 )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来电所述既非对于特定人或可推知之人所发之言论,自不构成刑法第三百零九条及第三百一十条之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