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3808號解釋
外观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解字第3808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37年1月14日 |
來函所述情形,應以甲說為當(參照院解字第二九二○號解釋)。
附交通部原公函
人民販賣黑市車(船)票從中圖利,究否犯罪?計有下列二說:
甲說:謂人民向車(船)站套購車(船)票目的在於牟利,佯言車(船)票如何不易購得,乃索高價售予旅客以遂利慾,是其行為不僅為欺罔,並利用人之錯誤而使其為財物之交付,自應認為刑法上之詐欺罪。
乙說:謂此種行為純為圖利,並無有致陷人於錯誤而使其將財物交付之行為,且買受人之多價購買亦係出於情願,顯無受詐欺之可言,是其行為除有另犯運輸機關或其他規章外,自難認為刑法上之處罪。本是以觀,究以何說為當,事關法律上之疑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