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内容

司法院院解字第3809號解釋

維基文庫,自由的圖書館
司法院院解字第3808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解字第3809號解釋》
司法院院解字第3810號解釋

解釋日期:民國37年1月14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5 冊 3245 頁
相關法條:訴願法 第 1 條 ( 26.01.08 )
     商標法 11、18 條 ( 29.10.19 )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商標專用權之受讓人對於商標局認為商標法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三款情事中所為之處分如有不服,自得依法提起訴願,商標法第十一條但書所稱之事故窒礙,包括因戰事而不能為同條所定之行為者在內,其不能為此行為之具體情事,應由行為人負舉證之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