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3809号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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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解字第3808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解字第3809号解释》
司法院院解字第3810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37年1月14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5 册 3245 页
相关法条:诉愿法 第 1 条 ( 26.01.08 )
     商标法 11、18 条 ( 29.10.19 )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商标专用权之受让人对于商标局认为商标法第十八条第一项第三款情事中所为之处分如有不服,自得依法提起诉愿,商标法第十一条但书所称之事故窒碍,包括因战事而不能为同条所定之行为者在内,其不能为此行为之具体情事,应由行为人负举证之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