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内容

司法院院解字第2920號解釋

維基文庫,自由的圖書館
司法院院解字第2919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解字第2920號解釋》
司法院院解字第2921號解釋

解釋日期:民國34年6月14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4 冊 2560 頁
相關法條:中華民國刑法 第 339 條 ( 24.01.01 )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輪船票販自己既不乘船而套購船票,高價轉售漁利,自係以詐術取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應成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二項之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