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2921號解釋
外观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解字第2921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34年6月14日 |
(一)非軍人犯妨害兵役之罪,既由司法機關審判,即應依照通常刑事訴訟程序辦理,未便有所歧異,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九條第一項第三款所稱之特定事項,係指依據法令所規定者而言,國民兵團副團長團附及兵役部督察人員,如僅職司辦理兵役而無關於特定事項得執行司法警察官職權之法令根據,自不屬於上開規定之人員。
(二)調度司法警察章程已因調度司法警察條例之公布施行而失效,各師管區司令既無得行司法警察官職權之法令根據,自未便適用同條例第二條及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八條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