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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解字第2907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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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解字第2906號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解字第2907號解釋》
院解字第2908號
→
解釋日期:民國34年6月5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4 冊 2547 頁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減刑或聲請減刑,不問原確定裁判是否違法,即非以原確定裁判合法為減刑或聲請減刑之前提,檢察官縱就違法裁判而為聲請,除與減刑辦法第一條減刑之規定不合者外,法院仍應依同法第二條或第三條以裁定減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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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34年6月司法院院解字解釋
1945年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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