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2907号解释

维基文库,自由的图书馆
院解字第2906号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解字第2907号解释》
院解字第2908号
解释日期:民国34年6月5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4 册 2547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减刑或声请减刑,不问原确定裁判是否违法,即非以原确定裁判合法为减刑或声请减刑之前提,检察官纵就违法裁判而为声请,除与减刑办法第一条减刑之规定不合者外,法院仍应依同法第二条或第三条以裁定减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