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315號解釋

維基文庫,自由的圖書館
司法院院字第314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315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316號解釋
解釋日期:民國19年8月2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2 冊 262 頁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衛戍或警備地方之軍事機關,既有維持治安之責,則在其職權範圍內,即為刑法第一百八十條之該管公務員,某甲向其誣告某乙妨害秩序、意圖搶劫,應成立誣告罪。又檢察官所為之不起訴處分如經確定,依現行刑事訴訟法,除發見新事實、新證據得再行起訴外,別無救濟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