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316號解釋
外观
←司法院院字第315號解釋 |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316號解釋》 |
司法院院字第317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19年8月7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2 冊 263 頁 | |
刑法第三百二十條所稱無故侵入,即不法侵入之謂,甲與丙、丁、戊、己等,既無搜索住宅之權,而入乙住宅時,如未得乙婦庚明示或默示之許諾,即為不法侵入,應成第三百二十條之罪,但該罪須告訴乃論,且甲等侵入係為搜查被竊之物,應注意刑法第七十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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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19年8月7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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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三百二十條所稱無故侵入,即不法侵入之謂,甲與丙、丁、戊、己等,既無搜索住宅之權,而入乙住宅時,如未得乙婦庚明示或默示之許諾,即為不法侵入,應成第三百二十條之罪,但該罪須告訴乃論,且甲等侵入係為搜查被竊之物,應注意刑法第七十六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