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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316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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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315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316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317號解釋
解釋日期:民國19年8月7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2 冊 263 頁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刑法第三百二十條所稱無故侵入,即不法侵入之謂,甲與丙、丁、戊、己等,既無搜索住宅之權,而入乙住宅時,如未得乙婦庚明示或默示之許諾,即為不法侵入,應成第三百二十條之罪,但該罪須告訴乃論,且甲等侵入係為搜查被竊之物,應注意刑法第七十六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