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27年,中華民國國民政府將大理院改為最高法院。因為作品司法性質及年代久遠,所以中國大理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無權處分之契約均應作為無效如以賣主為訴訟相對人時其判決對於特定承繼人之買主亦屬有效乙如參加輔助自應准許抗告得不拘名稱以參加上訴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