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27年,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将大理院改为最高法院。因为作品司法性质及年代久远,所以中国大理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无权处分之契约均应作为无效如以卖主为诉讼相对人时其判决对于特定承继人之买主亦属有效乙如参加辅助自应准许抗告得不拘名称以参加上诉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