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院統字第1982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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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院統字第1983號解釋→ |
姑媳爭執財產管理權係本於身分關係既不能就管理權本身計算價額自應依修正訴訟費用規則第三條第一項徵收審判費
限令補繳審判費之裁決自無提起異議辦法且係關於指揮訴訟亦不得抗告惟審判衙門認為實有錯誤則無論當事人有無聲請訴訟救助及是否已被駁斥均得依職權予以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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姑媳爭執財產管理權係本於身分關係既不能就管理權本身計算價額自應依修正訴訟費用規則第三條第一項徵收審判費
限令補繳審判費之裁決自無提起異議辦法且係關於指揮訴訟亦不得抗告惟審判衙門認為實有錯誤則無論當事人有無聲請訴訟救助及是否已被駁斥均得依職權予以更正